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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學注會(稅法-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計算中的特殊問題處理)
【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計算中的特殊問題處理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1.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評估的公允價值-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
3.轉讓所得 5 年遞延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以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優先用于繳稅的 2 種情形:
(1)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2)分期繳稅期間轉讓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
5.征收管理規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
(2)納稅地點:
納稅人投資方式 | 納稅地點(地稅機關) |
不動產投資 | 不動產所在地 |
股權對外投資 | 投資企業所在地 |
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 |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 |
二、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稅
1..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應按“ 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計稅公式: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 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三、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 應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稅務處理。
四、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
1.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 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2.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 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 20%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免稅;轉讓上市公司解禁的限售股的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五、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
1.對符合條件的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 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20%
2.對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即: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 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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